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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报告的质证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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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报告一般应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料的证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单。需附录资料的内容:

  (1)鉴定委托书;

  (2)涉案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结)算文件;

  (3)合同书、补充协议;

  (4)鉴定调查笔录;

  (5)鉴定单位资质证书与鉴定人员的资格;

  (6)其他有关资料。

  施工企业对于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的鉴定报告应及时接收,并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证意见。

  施工企业对于鉴定报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质证意见:

  (1)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有否违法;

  (3)是否违反回避规定;

  (4)是否有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的盖章、签名;

  (5)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6)鉴定范围是否相符;

  (7)鉴定方法是否正确;

  (8)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与竣工图工程量的差异及调整依据;

  (9)推论、认定是否科学、公正。

  施工企业对于鉴定报告存在的以下问题应及时提出:

  (1)鉴定报告只给出了笼统的结论,对争议问题既没有单列,又未详细阐述认定的理由的;

  (2)有些问题的定性需要审理才能确定,鉴定机构应根据不同的计算原则给出不同的结论,最终由法院裁决,而鉴定机构却越权先予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