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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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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08】3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5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条例》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创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优质工程创建与奖励监督管理工作;省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项目进场交易过程中,对优质工程实施奖励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质量创优奖励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龙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质工程创建与奖励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招标项目进场交易过程中,对优质工程实施奖励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质量兴市(州)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创优奖励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实施“优质优先”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中采用有限数量制、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时,给予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单位获奖情况在评标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接受监督。
    (一)对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以下简称“鲁班奖”)的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参与同类别工程(即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别相对应的工程,下同)投标时给予加分。资格预审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9%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总分的1.8%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1.2%加分。投标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2.4%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4.2%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监理大纲计分权重的1.8%加分。
    (二)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国优奖”)的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参与同类别的工程投标时给予加分。资格预审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6%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总分的1.2%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8%加分。投标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1.6%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2.8%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监理大纲计分权重的1.2%加分。
    (三) 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参与同类别的工程投标时给予加分。资格预审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4%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总分的0.8%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总分的0.5%加分。投标阶段,承建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1%加分,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按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2%加分;监理单位每项获奖工程按监理大纲计分权重的0.8%加分。
    第五条  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投标加分自表彰通报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六条  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在投标时应在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中提供获奖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文件、颁奖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级别高的奖项奖励加分且不重复计分。资格预审阶段,对承建单位和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加分累计不超过总分的3%;监理单位奖励加分累计不超过总分的1.5%。招标阶段,对承建单位和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加分累计不超过商务、技术(不含报价分)计分权重的7%;监理单位奖励加分累计不超过监理大纲计分权重的2%。
    第八条  实施“优质优价”奖励。招标单位要求招标项目创建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应将相应创优奖金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总价中的创优奖金以含税工程造价(监理服务费)为计费基础。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目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创优质量目标的,发包单位应自表彰、通报之日起,6个月之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创优奖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获得“鲁班奖”的,对承建单位,按含税工程造价的3%且不超过1500万元,给予奖励;对监理单位,按监理服务费的5%给予奖励。
    (二)获奖“国优奖”的,对承建单位,按含税工程造价的2%且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奖励;对监理单位,按监理服务费的4%给予奖励。
    (三)获奖省优质工程奖的,对承建单位,按含税工程造价的1.5%且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对监理单位,按监理服务费的3%给予奖励。
    第九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工程质量创优目标、投标加分办法和工程创优奖励条例款;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
    招标单位要求工程质量目标创优的,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签约价中应当包括工程创优奖金,并在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条  项目经理必须是在同原获奖项目的承建单位一起参加投标时,才能加分。除因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或因不可抗拒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经理的外,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该中标项目竣工前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时,不得给予资格审查加分或投标加分。
    第十一条 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加分的单位和项目经理,经查实,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在各类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2年内未获得市(州)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列入全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