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15-8263368

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1月5日
浏览量:0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6部分17个条文,分别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书的审查和对鉴定活动的监督作出规定,是对民诉法和新《民事证据规定》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引导鉴定人规范开展鉴定活动,解决委托鉴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规定》对鉴定事项的审查作出细化指引。第一部分要求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并明确对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测谎等不予委托鉴定。

  为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审查,确保鉴定人的适格性,《规定》明确委托鉴定前应当对鉴定人专业资质、从业经验、执业范围等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具备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如果发现具体鉴定人不符合案件审理所要求的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应当及时更换鉴定人。

  《规定》对司法实践中没有规定又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将测谎结果当做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二是明确了补充鉴定材料的质证、当事人放弃质证和鉴定材料有争议等情况的解决办法。三是明确了鉴定人承诺书的形式和内容。四是明确了鉴定时限要求。五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规定公益诉讼可以申请缓交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为切实解决群众困难,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交纳或减免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六是鉴定人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相关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各级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审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此外,《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鉴定活动的监督。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违规鉴定,影响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鉴定人承诺书(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