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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建发〔2021〕31号 关于严格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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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水平,确保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鄂建办〔2018〕27号)和咸宁市关于建设工地扬尘管控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严格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是指执行省、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所发生的,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鄂建办〔2005〕89号)中未包括部分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二、2021年8月1日起,新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2018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8版《费用定额》),在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中按项单列,独立计取。

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费率按照2018版《费用定额》执行,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的费率为1.5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费率为3.57%。装饰装修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的费率执行。

四、招标人应充分考虑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将其列入投资估算、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及标准。

五、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标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在投标报价中严格按照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并在投标函中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条款予以承诺。

六、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双方关于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承包方要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专款专用,切实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七、工程结算时,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应根据承包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施工现场实施情况,据实进行结算,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18版《费用定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费率标准。

八、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足额计取、结算和及时支付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施工单位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是否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

九、对需要进行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现已完成财政预算评审、但尚未招标的,由财政评审部门重新确定预算评审价后进行招标;对已中标但尚未开工的项目,由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的相关内容;对已签订合同且开工建设的项目,以2018年4月1日为时间节点,在此之前的已完工程量按原合同执行;在此之后的,由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按2018版《费用定额》和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通知由市住建局解释。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