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15-8263368

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审核登记(1.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6年4月7日
浏览量:0
职权编码420000-210-XK-006-01
职权名称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审核登记
子项名称1.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行使主体省司法厅
办理类型□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通过) 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司法部令第95号)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许可范围及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的资金。 3.有明确的与申办单位业务范围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文件; 4.住所证明和人民币八十万以上的资金证明; 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6.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7.检测试验室的相关资料; 8.相关的内部管理的制度材料; 9.司法鉴定人员的相关材料; 10.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2.章程。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材料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的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司法鉴定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预审;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司法鉴定许可证。 5.监管责任: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同2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批准并发给《司法鉴定许可证》。 2.市级:无。 3.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第六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承办机构省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咨询方式027-87238532、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行政审批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027-87121042、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纪委(监察室)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