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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建发〔2022〕34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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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建发〔2022〕3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或完成质量承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规划、人防、消防、发改等审批部门对批准内容进行调整,存在勘察设计缺陷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为提升建筑品质,确保安全、合规、合理,落实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重大修改是指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投资、标准和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修改以及地基基础、建筑结构、暖通电气、给水排水、通风消防、建筑节能、海绵城市、无障碍、建筑材料、建筑外观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修改。原审批机关是指该项目在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依法依规进行相关审批或备案的原行政审批部门。

三、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严禁发生违法违规设计修改行为。

建设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首要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设计变更程序,应出具书面委托文件,属重大修改的还应出具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不得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文件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开展勘察、设计文件修改工作。勘察设计单位未收到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文件或属于重大修改无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得开展项目的勘察设计修改工作,不得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或勘察设计变更单。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要求,严禁随意降低设计标准,设计变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不得通过设计变更变相指定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不得将应由开发企业完成的工程施工内容变更为由业主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应自觉抵制设计变更中的不规范行为,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监理的依据,也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四、加强勘察设计修改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变更管理闭合式监管机制。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的重大修改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复审要在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上进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凡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受理审查,凡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修改不得复审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严格控制审查质量,不得对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设计变更文件予以复审通过(或加盖图审章);对审查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或设计变更降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消防、抗震、无障碍、海绵城市等工程技术标准的项目,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勘察设计监管机构并移送查处。免于施工图审查的低风险工程勘察设计变更严格按照《关于扩大全市施工图审查豁免范围的通知》(城建发[2022]18号)文件执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现场施工图变更行为的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或明显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应下发局部停工通知并移送相关机构进行查处,待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完成相关变更审批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后方可同意复工。要进一步建立和畅通施工图设计变更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消防验收备案、建筑节能、人防、联合验收等相关监管单位或科室能够及时共享。消防、节能、综合验收等相关监管单位或科室能够及时共享履行了审批手续的设计变更信息。

五、大力推进勘察设计修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不良信用记录纳入诚信管理系统。取消建设单位采用容缺办理施工图审查的资格,被认定有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所有后续项目需取得规划许可证才可送审施工图。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或属勘察设计不可变更情形(详见附件),相关单位仍然强行变更的,将依据国家、省、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计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附件:咸建发〔2022〕3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pdf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