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8〕4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收费“一表制”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抓一优”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 “一表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分类
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类: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政府投资公益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
(二)非盈利幼儿园(托儿所);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医院、疗养院诊疗、教学、科研及办公用房。
(三)工业项目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项目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四)工业项目内配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经营性用房以及不在前四类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按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分别确定不同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 《咸宁市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清单》(咸宁市物价局公告2017年第3号)执行并实行动态调整 。
三、收费方式
(一)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各环节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按照统一范围、统一标准、一表征收、分类转存的收取方式,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收费一表制”专窗负责按表中所列类别及标准审核把关,由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代收银行代收。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需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通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执行。未经批准擅自收取相关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四、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申请人)对照本通知的项目分类类别,填写“咸宁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类别确认表”,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确认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市中心城区范围,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收费一表制”专窗审核项目类别和执行标准。
(二)项目类别确认后,建设单位(申请人)到相关窗口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审批与收费分离的原则,各相关审批单位只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业务。各审批窗口按程序办理完审批事项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人)出具《缴费告知单》,注明项目类别、缴费项目及数额等内容,交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收费一表制”专窗审核并打印《缴费通知单》,交由建设单位(申请人)到代收银行缴费,建设单位(申请人)凭缴费凭证到相关窗口领取许可文件或证件。
(三)落户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各园区的工业项目,经相关园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工业项目性质和类别后,统一由各园区代办“零收费”手续。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建设项目收费进行全程监管,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有争议的项目或收费进行认定。
五、相关规定
(一)按建筑面积作为缴费计征系数的,以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基准;以占地面积作为缴费计征系数的,由主管部门经现场测量核定数据;以造价作为缴费计征系数的,以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价核定;以投资额为缴费计征系数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负责认定投资额。为防止人为操作或倒扣系数等变相减免行为,缴费计征系数确认后,市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管理系统自动锁定。
(二)因缴费不及时致使审批时限超过法定时限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拆迁还建房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自本通知正式实施之日起,未列入“一表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含政府性基金),建设单位(申请人)可拒绝交纳。国家、省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具体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在建过程中或企业投产前的相关收费,不包括项目正式运行期间应缴纳的有关法定收费。
(六)对进入我市市属园区(含咸宁高新区和市属其他园区)的工业项目给予支持:市属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属于市本级政府收取的全免;需上交省级及以上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财政承担并代缴。
六、实施要求
(一)建设单位(申请人)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费用减、免、缓手续。执收单位擅自执行减、免、缓的,由市监察部门实施问责,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责成建设单位(申请人)及时补缴。
(二)建设单位(申请人)未交纳有关费用的,相关审批窗口不得发放许可文件或证件。擅自发放的,由有关窗口负责追缴未缴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三)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严禁超时限办理。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收取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六)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七)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通知的解释。
附件:咸宁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标准清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标准清单
收费项目 | 交费 单位 | 收费 单位 | 收费依据 |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政府投资公益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 | 2.非盈利幼儿园(托儿所);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医院、疗养院诊疗、教学、科研及办公用房 | 3.工业项目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项目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 4.工业项目内配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 5.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经营性用房以及不在前四类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 |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元/㎡,建筑面积) | 建设 单位 | 市城乡规划局 | 鄂财函〔2003〕252号、鄂财法〔2016〕20号 | 55元/㎡ | 免 | 55元/㎡ | 免 | 55元/㎡ | 免 | 55元/㎡ | 免 | 55元/㎡ | 按标准执行 | |||||||
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元/㎡,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 建设 单位 | 市人防办 | 计价格〔2000〕474号,鄂价费〔2013〕80号 | 中心城区:120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800元/平方米 |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标准的80%收取。其它按标准执行 | 中心城区:120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800元/平方米 |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免收;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它按标准执行。 | 中心城区:120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800元/平方米 | 免 | 中心城区:120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800元/平方米 | 免 | 中心城区:120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800元/平方米 | 临时民用建筑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免收,其它按标准执行 | |||||||
3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元/㎡,元/m,元/座) | 挖掘 单位 | 市 城 管 执 法 委 | 建城〔1993〕 410号 鄂建〔1994〕 057号 | 根据路面性质确定收费标准 | 按标准执行 | 根据路面性质确定收费标准 | 按标准执行 | 根据路面性质确定收费标准 | 免 | 根据路面性质确定收费标准 | 免 | 根据路面性质确定收费标准 | 按标准执行 | |||||||
4 | 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元/㎡、天) A.中心城区 B.边缘城区 | 施工 单位 | 建城〔1993〕 410号 鄂建〔1994〕 057号 | A.0.20元/日·平方米, B.0.10元/日·平方米(按实际核定占用面积计征) | 免 | A.0.20元/日·平方米, B.0.10元/日·平方米(按实际核定占用面积计征)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免收,其它按标准×1/2 | A.0.20元/日·平方米, B.0.10元/日·平方米(按实际核定占用面积计征) | 免 | A.0.20元/日·平方米, B.0.10元/日·平方米(按实际核定占用面积计征) | 免 | A.0.20元/日·平方米, B.0.10元/日·平方米(按实际核定占用面积计征) | 按标准执行 | ||||||||
5 | 建筑垃圾 处置费 | 建设 单位 |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 4元/㎡(按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 | 政府投资公益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免收,其他按标准执行 | 4元/㎡(按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 | 按标准执行 | 4元/㎡(按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 | 免 | 4元/㎡(按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 | 免 | 4元/㎡(按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 | 按标准执行 | ||||||||
6 | 耕地开垦费 | 用地单位或个人 | 市国土资源局(含高新区分局) | 省政府鄂政发〔1999〕52号 | A.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 B.使用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 ||||||||||||||||
7 | 土地出让价款 | 受 让 人 | 国务院令第55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14号 |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 |||||||||||||||||
8 | 采矿权出让收益 | 采矿权人 | 市国土资源局(含高新区分局)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财综〔2017〕35号 | 协议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 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 ||||||||||||||||
9 | 采矿权使用费 | 采矿权人 | 国务院令第241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 |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
10 | 土地出让金 | 受 让 人 | 国务院令第55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14号 | 个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出让金按两个规范收取; 个人借用老铁路土地现申请办理出让转让手续的出让金按标定地价70%收取;单位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的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20%收取(对于低保户、困难户、残疾人经调查核实属实可适当优惠,但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10%);个人新增建设用地(拆迁还建)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 |||||||||||||||||
11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 | 房屋 所有 权人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含分中心) |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鄂价工服〔2017〕7号 | 80元/套 | 按标准执行 | 80元/套 | 按标准执行 | 80元/套 | 免 | 80元/套 | 免 | 80元/套 | 按标准执行 | |||||||
2.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 | 550元/件 | 按标准执行 | 550元/件 | 按标准执行 | 550元/件 | 免 | 550元/件 | 免 | 550元/件 | 按标准执行 | |||||||||||
3.不动产登记费(更正、异议、变更) | 住宅40元/件 非住宅275元/件 | 按标准执行 | 住宅40元/件 非住宅275元/件 | 按标准执行 | 住宅40元/件 非住宅275元/件 | 免 | 住宅40元/件 非住宅275元/件 | 免 | 住宅40元/件 非住宅275元/件 | 按标准执行 | |||||||||||
4.不动产登记证工本费 | 10元/本(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按标准执行 | 10元/本(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按标准执行 | 10元/本(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免 | 10元/本(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免 | 10元/本(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按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