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15-8263368

关于规范投标保证金收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6月1日
浏览量:0

 

关于规范投标保证金收退工作的通知

 

各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

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咸宁市投标保证金收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1.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招标领域投标保证金和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134 号)要求,执行投标保证金缴纳标准:“工程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由最高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降为最高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1%;同时,缴纳金额由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降为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政府采购类项目: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保证金的收取方式

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采用项目子账号模式进行管理,不同交易项目的各标段所对应的保证金收取账号各不相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意不得混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场地预约完成之后,系统会对应每一个标段生成一个保证金虚拟子账号,该账号为保证金的收取账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系统生成的保证金虚拟子账号、户名、开户行、保证金金额、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鼓励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此理由否决其投标。

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系统不显示各项目保证金的缴款情况,各投标单位可登陆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自行查询到账情况。投标截止后,在开标现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须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相应标段项目的保证金的缴款明细,对每个标段项目的缴款情况进行关联确认,并现场公布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

三、保证金的退还流程

(一)未中标单位退还保证金。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系统自动提示中心财务退还该项目未中标投标单位保证金,中心财务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中标单位退还保证金。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系统提示中心工作人员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发送缴费通知单,通知中标单位缴纳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中标单位缴费完成后上传缴费回执单并填写相关信息以便获取缴费凭证,中心财务收到回执单与银行确认无误后,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该中标单位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标单位合同签订后30日内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合同备案。

(三)其他特殊情形。若有法定暂不能退还或应当没收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向中心出具相应的书面说明,暂不能退还的约定退还期限,应当没收的出具相应的罚没证明后上交国家财政机关。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发生变化的,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在交易平台更改相关信息,经审核确认后予以退还。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交易部    0715-8126723

财务咨询: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       0715-8126725

投诉电话: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0715-8126517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