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管委、行政审批局、住保中心,武汉市房管局,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宜昌、襄阳片区: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我省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落实落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为目标,推进全省住建领域 “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提升我省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水平,助力我省住建行业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
二、 工作任务
全面落实《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涉及住建领域的 21 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见附件1)中,审批权限在省级及以下的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进行改革,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审批权限在住建部的,做好对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内容如下:
(一)直接取消审批2项。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宜昌、襄阳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取消甲级、乙级(含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同时,各自贸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取消审批后,自贸区有关主管部门仍应将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在自贸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拟在自贸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贸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在自贸区内登记注册,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贸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其中,甲级资质由住建部审批、乙级(含暂定级)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批。
(二)实行告知承诺审批9项。住建部审批的2项: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我省范围内审批的7项: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省住建厅直接受理审批的资质,含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市州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审批的资质,含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劳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事务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其中,省厅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市(州)、县(市、区)及自贸区审批事项与省厅审批事项类别相同的,参照省厅实施方案执行;与省厅审批事项类别不同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三)优化审批服务10项。住建部审批的5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特级、部分一级、部分二级和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甲级、海洋勘察甲级、乙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甲级、部分乙级)、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认定(综合,除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外专业甲级)。我省范围内审批的5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主要是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等。
以上21项改革事项的具体改革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详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主管部门(含住建局、城管委、房管局、审批局、住保中心,下同)要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建立相应的改革工作推进机制。省厅有关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业务指导,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市(州)、县(市、区)及自贸区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高质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政策落实。各地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事项的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办法,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三)完善监管措施。各级相关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要将改革事项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数字化、规范化、精细化。
(四)加大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全省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的新举措,认真做好政策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的氛围,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附件: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
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20年版)
2.省住建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