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15-8263368

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月7日
浏览量:0



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   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各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股室: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投标人、供应商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试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

2.《投标人、供应商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试行)》

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

 

 

通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2月10日

通城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服务     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服务,维护良好的进场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进入通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县中心”)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自觉遵守县中心、通城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践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进场服务代理机构名称、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代理项目标段号、服务差错行为等。

第五条 县中心适时开展代理机构操作培训,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提高代理机构业务能力水平。

第六条 代理机构进场服务过程中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项目备案阶段

1.未正确录入项目注册(项目分包)、招标方案等信息,经导致项目退回修改后或无法顺利进行的;

2.未按规定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的;

3.未按规定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招标(采购)代理费金额,或向潜在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供应商收取招标(资格预审、采购)文件、图纸、评审等不应当收取的费用的;

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采购)的;

5.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变更,未同步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变更场地预约的;

6.专家抽取信息(时间、人数、专业、回避信息等)录入错误或信息不全,或者专家抽取申请与招标(采购)文件约定不符的;

7.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中内容不全、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

(二)开标评标阶段

1.在开评标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或工作人员未挂牌上岗的;

2.无正当理由延长解密时间,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退未退的;

3.组织开标评标时,工作流程或者操作过程中出现错误,影

响开标评标工作的;

4.未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或者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但未按规定办理进出登记手续的;

5.未按要求进行评标准备或者未向评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材料和评标工具的;

6.未按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的;

7.未按规定对评标(资审)结果进行形式核查的;

8.在评标过程中,向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申请)人意向的;

9.未履行保密义务,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开标评标后

1.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评标(中标)结果公示(公告),或公示(公告)信息有误的;

2.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未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

3.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邀请书)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不一致的;

4.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存在错误的;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及时督促中标人进行合同上传归档的;

6.招标(采购)异常或终止(中止)招标后未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异常手续的;

7.项目归档的档案资料缺项漏页、内容模糊不清的;

8.办理项目容缺手续,未按承诺期限补齐相关资料的;

(四)其他情形

1.未按规定要求回复投标人(供应商)提出的异议(询问、质疑)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录入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错误的;

3.提供招标(采购)有关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4.未按相关规定完成交易流程的;

5.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不遵守电子交易平台规则及有关规定、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差错行为;

7.存在被综合监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或者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县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对代理机构在进场服务过程中的差错行为进行核查,并如实记录,自记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县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公示。

第八条 县中心每年度对进场服务的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信息进行统计汇总,计算服务差错率,并通报各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服务差错率和累计出现差错行为次数。服务差错率计算公式为:本年度出现差错行为标段总数/本年度代理标段总数*100%。一个标段出现多次差错行为的,在计算服务差错率时只计算一次。本年度代理标段总数是指当年已在电子交易平台完成招标项目登记的标段数。

第九条 县中心公示、通报结果可作为招标(采购)人遴选代理机构时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县中心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借用他人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取消三年或永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通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投标人、供应商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                 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投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通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县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活动包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资格预审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包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

第四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投标人、供应商的规定和招标(采购)文件有关招标投标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有下列异常行为的,均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 在交易主体注册时填写的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信息等不一致的;

(二) 提交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不按规定时间解密的;

(三) 通过资格预审后,不提交投标文件的;

(四) 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文件创建标识码”、“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等情形的;

(五) 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六) 不同投标人、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七) 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八) 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九) 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

(十) 被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为违法违规的;

(十一) 投标人、供应商撤销投标、放弃中标资格或放弃中标的;

(十二) 中标人提交归档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的。

第六条 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供应商)名称、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发生时间、异常行为等。

第七条 县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投标人的异常行为进行实记录,并自记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县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公示,对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移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  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中的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评标专家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通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县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活动包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的招标人代表和依法产生并参与评标工作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自觉遵守县中心评标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第五条 县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按照《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现场考评。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差错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均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 非因不可克服的原因参加评标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二) 未按承诺来参加评标且未在评标签到时间前30分钟向专家抽取岗位告知的;

(三) 到评标现场后,以非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四) 未按中心规定存放通讯工具或在评标区域使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络的;

(五) 未及时在评标专家库变更工作单位信息的;

(六) 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的;

(七) 不独立评审,抄袭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的;

(八) 不认真履行评标职责,导致被责令改正或重新评标的;

(九) 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十) 超出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向招标人(招标代理)额外索要劳务费的;

(十一)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二) 评标未结束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

(十三) 不能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四) 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

第六条 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参与评审项目名称、评审时间、差错行为等。

第七条 县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进场服务过程中的差错行为应当进行记录,并在记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县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公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接受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构成受贿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本办法第五条差错行为的,县中心将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见附件)。

一年内,评标专家存在差错行为累计2次及以上的,县中心将报送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将差错行为函告其工作单位。

招标人代表存在差错行为的,县中心将直接函告招标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提醒谈话记录表

 

附件

提醒谈话记录表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 话 人


记 录 人


谈话对象


联系电话


谈话原因

因谈话对象存在第  项差错行为,按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谈话记录如下:

 

 

 

 

 

 

 

谈话对象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