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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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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审,保证评审质量,湖北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116号)进行修订,制定了《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116号)制定于2011年,部分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已不相适应。同时,近年来我省财政评审工作的业务类型及评审方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办法》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经过近年来的实践,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和风险防控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按照工作计划,我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质量控制责任、评审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评审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稽(复)核、评审档案管理、考核与处罚、附则等共9章47条。

三、主要情况说明

(一)关于质量责任

《办法》中明确了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协作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等财政评审各方的质量责任。项目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承担因资料原因或遗漏隐瞒导致评审质量问题的责任。财政部门对协作机构未严格执行委托合同、评审方案或管理制度导致的评审质量问题承担管理责任。协作机构和评审人员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能力不足、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原因导致的评审质量问题承担主体责任其他有关单位对所提供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质量控制措施

《办法》按照评审前、评审准备、评审实施、评审报告4个阶段,有针对性的制定了质量控制措施。一是评审前。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选取实力强、质量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办法》明确了协作机构和评审人员的有关要求,禁止分包或转包评审任务;明确财政评审实行负责人制,财政部门、协作机构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全程参与和负责财政评审有关工作。二是评审准备阶段。《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在项目受理前对评审资料进行预审;对不属于评审范围、无相应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对评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由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对未按时补充完善评审资料,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评审过程中除财政部门要求外,原则上不再接收资料。三是评审实施阶段。《办法》要求协作机构完善评审工作记录,如实记载资料交接、评审经过、重大事项、会议会审等评审情况,做到全程可追溯;要求协作机构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严格三级复核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对协作机构的评审结论组织专家评审和集中会审,组织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等。四是评审报告。《办法》详细列明了各类评审报告的具体要求和主要内容。明确财政评审实行审核制,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提出意见由协作机构修改报告;审核发现重大失误的可以要求协作机构重新评审;重新评审仍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解除合同,取消评审。

(三)关于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协作机构的评审报告和档案资料进行抽查或复审,发现重大问题的依法处理;对协作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评审付费和任务安排挂。协作机构或评审人员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评审纪律和要求的,实行“退出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参与财政评审的资格。协作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部门移交线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