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建发〔2021〕44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信局、教育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辖内各支行: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加快实施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现将《咸宁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咸宁市教育局
咸宁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2021年11月10日
咸宁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细则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市城镇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落实绿色、低碳、可循环的持续发展理念,根据《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和湖北省住建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落实湖北省、咸宁市绿色发展的战略规划,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依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0〕12号)精神,以城镇建筑作为创建对象,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绿色技术创新为驱动,推进绿色建筑提质扩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扩充绿色建筑内涵,开拓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
(一)绿色建筑发展工程。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和《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到2023年底,当年全市绿色建筑竣工面积占比达70%以上,所辖各县市区应当有1个以上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
(二)建筑能效提升工程。促进全市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高,到2023年,建筑能效水平提升15%。
(三)绿色建材应用工程。全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用绿色建材比例和规模持续扩大,到2023年,全市新建民用绿色建材得到普遍应用,全市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4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应用比例达6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全面执行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咸宁市绿色建筑实施管理办法》,加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监管,提高底线控制水平,实现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化发展全覆盖。
强制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自2022年起,市中心城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各县市区相应项目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全力推进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对市城区房地产项目及各县市中心城区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积极指导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和创建工作。鼓励学校、医院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努力建设绿色医院、绿色校园。
(二)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
全市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在原有节能65%的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节能标准,新建公共建筑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格落实覆盖设计、施工、验收、运行过程的闭合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城镇建筑能效水平。逐步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全市新建、改(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同步设计、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加强和完善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手段,规范能效测评工作流程与管理制度。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试点。
(三)抓好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
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更换节能门窗、修缮屋面保温、增设外遮阳、改造室外场地、雨水中水利用、更换节能灯具和节水器具等适宜技术,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以办公建筑、医院、学校、酒店等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通过墙面、屋面、节能门窗改造、增设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实施公共建筑综合节能改造。积极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多元化应用,积极推动太阳能光热、地源热泵、空气能、太阳能光伏利用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应用,其他类型新建建筑合理选用太阳能和空气能热水系统。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多元化、规模化应用发展,鼓励小区建设选择应用光伏屋顶发电、太阳能路灯工程等。
(五)加快绿色建材发展应用
大力发展高性能加气混凝土砌块制品、优质断桥隔热门窗、新型遮阳系统等绿色建材,积极推广现浇楼地面复合材料保温隔声板系统、浮筑楼板(聚酯陶瓷纤维)保温隔声系统等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和新工艺、新技术。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粉煤灰、尾矿、湖淤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建材。引导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加快绿色化改造,加快推进预拌行业绿色生产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促进预拌行业健康发展。采取以替代促进推广的方式,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绿色建材使用率。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六)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
根据《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绿色建筑认定工作。组建咸宁市绿色建筑专家库,做好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定工作,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申报推荐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高星级绿色建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把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贯穿绿色生态文明建设始终,完善政府主导,住建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与规划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共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
(二)强化目标责任
制定《咸宁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目标,把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应把本实施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并于每年12月前向市住建局报送辖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情况。
(三)完善政策配套
住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力争出台本市有关绿色建筑发展的专项资金。按照政策要求,管好、用好建筑节能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专款专用于推广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等项目的补助。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各类工程项目评优及相关示范工程评选中,应将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作为入选的优选条件。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在资质升级换证、项目招投标中给予优先或加分。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四)明确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加强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立项环节的监管;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环节确定该项目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住建部门严格贯彻落实“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理、专项监督、专项验收”的监管制度,对未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过加强立项审批、审核备案、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保障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计划的落实。
(五)强化宣传培训
进一步加大对绿色建筑的宣传力度,通过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等相关标准、规范的宣贯培训,提升行业人员绿色建筑的从业技能和水平。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及政策措施,普及绿色建筑发展理念。利用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纪念周和活动日,广泛宣传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提高市民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提高公众的节约意识与环保意识,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