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异常处置指南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07-24 0 次阅读

招标异常处置指南
一、设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二、适用对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三、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四、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五、招标异常发布
招标异常分为四种情况:
(1)重新招标(不改变招标方式或资格审查方式):招标失败后,不需改变招标方式或资格审查方式的;
(2)重新招标(改变招标方式或资格审查方式):招标失败后,需改变招标方式或资格审查方式的,需新建招标项目;
(3)暂停招标:招标程序启动后因某种原因中途暂停招标活动,待暂停的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复。
(4)终止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非招标人原因无法继续招标,可以终止招标。无正当理由或者因自身原因必须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按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终止招标有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办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菜单——业务管理——开标评标——招标异常,录入招标异常的项目信息、上传相关电子扫描件,提交核验。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终止项目的要件进行进行形式核验。对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系统自动发布招标异常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予退回。
六、咨询服务电话
综合交易部 0715-8126726
附件:1.暂停招标项目申请表
2.关于终止招标有关事宜的函
3.终止招标办理单
附件1
暂停招标项目申请表
项目类别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发布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告媒体

中止原因及
证明材料

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终止招标有关事宜的函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在贵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因特殊原因,决定终止招标,并依法妥善处理终止招标后的相关事宜。现将项目的招标情况和终止招标的原因告知如下:
项目的招标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招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出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评标结果

中标通知书是否发出

招标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终止招标的原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招标人(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终止招标处理单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处理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综合交易部:
年 月 日
中心领导: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3.doc
附件1.doc
附件2.doc